宗教、性別與當兵的義務:美國與韓國兵役判決摘譯

宗教、性別與當兵的義務:
美國與韓國兵役判決摘譯


作者 |

李宜軒|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基礎法學組碩士生

摘要 |

https://doi.org/10.6256/FWGS.202310_(119).12

近來臺灣義務兵役期拍板延長至一年,再度激起國民當兵義務是否有正當性的討論。我國《兵役法》規定「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而在數十年前便曾有「耶和華見證人(Jehovah’s Witnesses)」信徒(為一支信仰《聖經》的反戰教派,以下簡稱「耶證信徒」)提起釋憲,認為《兵役法》只要求男性當兵有違性別平等,也因為要求所有男人無論個人宗教信仰都要當兵而違反宗教自由。大法官於是在1999年作成司法院釋字第490號解釋,肯定服兵役是防衛國家安全所必需,認為法律只要求男人當兵是基於「男女生理上之差異及因此種差異所生之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之不同」,而且兵役義務的效果與目的皆無助長或限制特定宗教,所以服兵役的法定義務合憲。臺灣採用募、徵兵並行的兵役制度,男性國民滿19歲那年即成為役男,需入營服役滿4個月,未能履行兵役義務者可能會面臨至多5年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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