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論壇-貶抑色情作為仇恨言論:由溝通觀點出發

貶抑色情作為仇恨言論:由溝通觀點出發


作者 |

葉德蘭(國立臺灣大學外國語文學系教授、國立臺灣大學婦女研究室研究員)

摘要 |

通常在一般口語或書寫中,「仇恨」(hate)一字係用於指稱任何強烈的不喜歡或敵意,人、事、物、概念等皆可成為說話者仇恨的對象,幾乎無所限制(Levin& Paulsen, 1999)。1980 年代中葉開始,「仇恨」(hate)逐漸在歐美學界及實務界描述個人對某一群體成員抱持的負面概念、信念及感覺,群體之界定則包括成員共同之族裔、性別、性傾向、年齡、宗教、身心障礙等(Jacobs & Potter, 1998; Jennes& Broad, 1997; Levin, 1993), 將此類負面信念發諸言語,則稱之為「仇恨言論」(hate speech)。究其動機,並非基於「主觀意圖」對「個別主體」的仇恨或偏見,而是區分「同類」(insider)與「異類」(outsider)群體,並與異己劃清界線以強化認同(Mason, 2005),會增強己群成員自我肯定與自信等個人正面價值,同時也引發對所屬群體的敵對或衝突他方之仇視言行與偏見歧視(Cortese, 2006),造成通常處於相對劣勢群體及其成員宛如活生生地獄般的痛苦。相對於「仇恨犯罪」(hate crime)行為已有多國立法懲治,「仇恨言論」目前仍頗具爭議性,主要原因正在於其對歷史上長期以來處於社會結構權力弱勢之群體造成身、心傷害,雖已多有實證研究支持,但欲以法律管制或懲處之主張,往往遭到以「言論自由」為理由之抵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