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期專題-監護權媽咪的訴求

監護權媽咪的訴求


作者 |

Caroline(監護權媽咪聯盟召集人)

摘要 |

原來姓名條例第六條規定:「夫妻離婚,未成年子女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不同者,得申請改姓。」無奈立法院於民國96年5月通過修改民法第一○五九條子女姓氏修正條文,開放父母雙方得在子女出生前以書面方式約定子女姓氏。同時,也把離婚後子女改從母姓的條件變嚴――要改從母姓,一定要父母雙方約定書。這使極度渴望切割不堪回首婚姻的單親母親們,還是必須無奈的讓這個難堪的姓氏如影隨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