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期專題-監護權媽咪的訴求 Post published:2021-10-08 Post category:婦研縱橫-第92期 監護權媽咪的訴求 作者 | Caroline(監護權媽咪聯盟召集人) 摘要 | 原來姓名條例第六條規定:「夫妻離婚,未成年子女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不同者,得申請改姓。」無奈立法院於民國96年5月通過修改民法第一○五九條子女姓氏修正條文,開放父母雙方得在子女出生前以書面方式約定子女姓氏。同時,也把離婚後子女改從母姓的條件變嚴――要改從母姓,一定要父母雙方約定書。這使極度渴望切割不堪回首婚姻的單親母親們,還是必須無奈的讓這個難堪的姓氏如影隨形。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當期專題-我兒子從母姓的心路歷程 Next Post當期專題-多元認同,何其有「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