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導言

積極同意,你同意嗎?

作者 |

李佳玟(國立成功大學法律系教授)

摘要 |

DOI: 10.6256/FWGS.202104_(114).02

  今(2021)年1月,最高法院作出110年台上第1781號刑事判決。在這個涉及性侵的案件裡,最高法院肯定了「Only Yes Means Yes」、「她(或他)說願意才是願意」概念,首次表達對於性犯罪立法中之積極同意模式的支持。所謂積極同意模式,最簡易的定義,就是指行為人在進行性行為之前,必須先得到想要進行性行為對象之明確的正面同意。如果不是先得到相對方的正面同意,性行為就侵害了相對方的性自主與身體自主權。

  積極同意模式與判決同時肯定之「No Means No」、「說不就是不!」(學說稱之為「違反意願模式」)不同,違反意願模式要求行為人把性之相對方的拒絕當回事,不應自行假定對方的拒絕只是惺惺作態,嘴巴說不要,心裡其實是要。違反意願模式雖然也把重點放在對於相對方意願的尊重,一改傳統認為,性侵害罪要成立,行為人必須使用強暴脅迫等強制手段。但是當相對方對性邀約保持沈默,並未回應yes or no 時,採用積極同意模式者,會認為這時相對方沒有正面say yes to sex,行為人就不能貿然行事,沒有得到相對方正面同意之前就做,就會造成侵害;相對之下,採用違反意願模式者會認為,相對方如果不想進行,會開口say no,既然相對方沒有表示拒絕,行為人並不是不能進行。爭執點在於當相對方沒表示什麼時,行為人能不能預設對方已經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