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研專論-性侵害-性侵害犯罪面面觀

性侵害犯罪面面觀


作者 |

張秀鴛(內政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

摘要 |

  今(九十)年八月喧騰一時,最受社會關切的一件社會新聞,性罪犯「楊姓受刑人考上台灣大學社會系,即將假釋出獄……」,這件社會新聞不但在台灣大學引起喧染大波,社會焦點都集中在連續強暴犯假釋出獄後,對社會是否會造成恐慌,一波波的座談會、研討會、記者會紛紛出籠,大家所關切的不外乎「連續強暴犯是否真的已悔過、是否再犯、是否危險……」,而在這些座談會、研討會、記者會背後,說明台灣社會過去對性罪犯的不熟悉,性侵害的議題很少有機會受社會媒體重視,長久以來,性侵害議題是被隱晦漠視的,一但性罪犯受刑人出獄回到社區後,社會才意識到他的嚴重性。實際上,我國自民國八十六年一月廿三日起,婦女人身安全工作,透過法制化,讓一群躲再黑暗處的受性侵害被害人,在法律保護下,權益受到重視。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八條規定,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經判決有罪確定,而有(一)刑及保安處分執行完畢者。(二)假釋。(三)緩刑。(四)免刑。(五)赦免等情形之一者,應實施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內政部部亦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會同法務部、教育部、行政院衛生署發布「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辦法」,為台灣開創對性罪犯施以社區治療之開端。

  由於個人服務於內政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負責業務為性侵害加害人身心治療與輔導教育工作,對於現階段台灣推動性罪犯社區治療或獄中矯治相關制度或執行情形略知一二,希望能簡單扼要說明目前對性罪犯治療所遭遇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