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

台大人口與性別研究中心婦女與性別研究組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台大婦女研究室月會修訂)

[第一條]台大人口與性別研究中心為推動婦女與性別研究,並提升性別平等意識,特成立婦女與性別研究組(簡稱婦女研究室,以下簡稱本室)。

[第二條]本室定期每月召開研究員會議,決策本室各事項。研究員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或經半數以上研究員連署召開。

[第三條]本室設有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置研究員五至九人,諮詢委員若干人,皆為無給職。

[第四條]本室召集人(即婦女與性別研究組組長)由本室研究員自台大專任教師中推選之,得優先考慮曾擔任本室研究員者。召集人經本室研究員推選,過半數同意通過,送請中心主任聘任之。召集人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連任以一次為限。召集人負責有關業務之統籌,研究、教學工作之推行,聘用並考評工作人員,並對外代表本室。

[第五條]本室副召集人由召集人就研究員中邀請一人擔任,任期二年,得連任之。副召集人負責襄助召集人處理業務,並於召集人缺席時,代理其職務。

[第六條]本室研究員應具本校專任教師身分,對推動婦女與性別研究有熱忱、或曾開設相關課程。研究員由現任研究員推薦,經研究員會議過半數通過,送請中心主任聘任之。研究員任期二年,得連任之,連任人數不得超過五分之四。研究員參與研究室相關工作,包括研究、教學、期刊編輯、籌辦研討會、國際交流等特定方案與其他行政工作事宜。

[第七條]本室研究員得經研究室討論同意後,邀請具婦女與性別研究專長者,擔任諮詢委員。

[第八條]本室召集人依方案與計畫需要,得僱用全職或兼職工作人員,以及工讀生協助工作推動。

[第九條]本章程經本室研究員會議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