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察評介-推動《性別平等教育法》之CEDAW 助力:「婦女及女童教育權」一般性建議

推動《性別平等教育法》之CEDAW 助力:「婦女及女童教育權」一般性建議


作者 |

葉德蘭(國立臺灣大學外國語文學系教授、國立臺灣大學婦女研究室研究員)

摘要 |

相對於我國獨特且先進之《性別平等教育法》,國際社會較為熟悉並具國際法約束效力的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法律首推《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1(以下簡稱CEDAW 或《公約》)第10 條,有關女童和婦女的教育權。一般而言,此條爭議較少,締約國也鮮以第10 條為其簽署之保留條款,或許因為教育作為二十世紀中葉婦女平權運動訴求之一,相較於參政保障名額或婚姻自主等議題,確實反對聲浪較低,也納入多項公約及國際共識文書中。2 然在CEDAW 實施三十年後,面對宗教原教旨主義以及網路科技的影響,愈來愈多宗教法改變了原本教育平權的政府政策,新形式的歧視與暴力藉科技媒體還魂了舊有男尊女卑的刻板印象與作法,許多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進程停滯不前,甚至倒退。CEDAW 委員會注意到,這個基本上無甚異議的教育權,在各締約國遞交國家報告時之建設性對話中,仍不斷反覆被提及,而過去三十年全球女童和婦女的教育進程亦未顯著解決女性在公領域權力及資源分配不平等的問題。換句話說,締約國對第10 條條文內容的理解相當狹隘,大多著重女童入學之教育權,似乎無法使得教育的社會轉化功能充分發揮,以致於各國教育領域的消除歧視與平等人權作為,未能落實成為女童及婦女的生活改善,更不及自我掌握生活情境的主體性建構。是以CEDAW 委員會呼籲:基礎教育平等已是千禧年發展目標,雖已取得不少進展,但更要重視教育在「後2015年發展議程」中的地位,重視教育權的所有面向,以作為個人、社區及國家發展的基礎。(CEDAW, 2014a),並且積極進行草擬一項針對第10 條教育權作全面性詮釋及具體建議的一般性建議。